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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

更新时间: 2021-04-15 22:36:38
音频内容:

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监外执行人员未受批准私自去外地的将会改为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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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私自去外地后果是什么
罪犯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时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也就意味着此时不能随意去外地。若确实有客观原因需要前往外地的,需要先提出申请,经过当地司法部门同意的,那么才能去外地。而未经过同意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去外地的,可能会取消其监外执行,然后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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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缓刑与监外执行缓刑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监外执行去外地,监外执行的人会被收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违反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时,就会被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我们看一下哪些情况会被收监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所以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上述情形之一的,才会被收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监外执行的类型有哪些,监外执行有哪些种类,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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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私自去外地后果
监外私自去外地后果是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罪犯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时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也就意味着此时不能随意去外地。若确实有客观原因需要前往外地的,需要先提出申请,经过当地司法部门同意的,那么才能去外地。而未经过同意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去外地的,可能会取消其监外执行,然后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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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监外执行,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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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吗
监外执行期间可赴外地但需执行机关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应在日常居住地或特定居所接受监视居住,特殊情况可在居所内执行。 若需离开居住地,需提前通知家人并遵守法律程序。 检察院将监督审查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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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能去外地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需申请监外执行,您是有权到外地的,但需要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同时严格遵守指定的时间安排以及汇报、报到等诸多条件。若有不符者,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地点。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监视居住应在罪犯或被告人家中进行(如果没有固定住址的情况下,则可由执行机构指定其他合适地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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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如何执行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注意事项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 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 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 、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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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多少钱,监外执行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交罚金。罚金的多少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按照当地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 监外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按照判决书的规定,与是否监外执行无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怀孕了,能不能再申请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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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批准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是什么
罪犯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时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也就意味着此时不能随意去外地。若确实有客观原因需要前往外地的,需要先提出申请,经过当地司法部门同意的,那么才能去外地。而未经过同意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去外地的,可能会取消其监外执行,然后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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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去外地会被收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违反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时,就会被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我们看一下哪些情况会被收监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所以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上述情形之一的,才会被收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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