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由此可见,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年利率24%与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基于约定无效,债务人可向法院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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