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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想要改变房屋的性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变更房产证的的姓名,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或者直接变成另一方名字,另一种方式是双方签署财产约定,可以将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改变房屋的性质,最好再到公证处作一个公正。但是第二种方式对另一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房产证一直没有变更姓名,又没有作公正,那么拥有所有权一方是有可能按照赠与协议将此条款撤销的。
法律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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