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书有效期,公证处没有做规定,由使用部门单方规定。申请人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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