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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公诉案件:相对应。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由此可见,自诉案件是允许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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