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有偿照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调解、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还需要提供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此外,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男女双方应该接受婚前体检。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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