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群众不了解法律规定,收养养子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共同生活中出现情况后想解除收养关系又不知如何下手。那么法律关于解除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单单亲友、群众公认,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确实在一起生活的,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到二十八条对于解除收养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时,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其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此外,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一方想解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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