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需要双方参加,以便仲裁委查明案情事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6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故,如果被告方(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委还是会仲裁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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