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欠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欠条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而有所不同。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出具之日起计算。欠条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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