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还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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