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如果代书遗嘱缺少上述任一要件的话,均为无效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见证人属于上述三种身份,那么代书遗嘱也应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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