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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2020-05-27 10:12:11 711 婚姻家庭,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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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音频内容:

1、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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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管辖权异议怎样提出?
涉及到管辖权异议必须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来进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上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确定待审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话,将会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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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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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种类:1、牵连管辖。2、协议管辖。3、应诉管辖。4、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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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涉及抚养费的管辖地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怎么确定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各地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里审理的。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怎么确定,一般是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原告被告最常居住的地方都可以受理,但也会根据具体抚养费的数额大小进行对的分级管理,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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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抚养费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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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管辖管辖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丶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管辖: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其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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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涉外民事起诉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民事起诉管辖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怎么确定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各地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里审理的。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怎么确定,一般是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原告被告最常居住的地方都可以受理,但也会根据具体抚养费的数额大小进行对的分级管理,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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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海商法院管辖有几种?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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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行政诉讼涉及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我们公司最近因为跟合作公司有合同上的纠纷需要去法院起诉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将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还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地区管辖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类外,还包括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这两类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裁定管辖中,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形而规定的。设定裁定管辖,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定管辖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法定管辖进行个别调整。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法律要求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选择管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自由选择。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已由法律作了决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  
(2)合并管辖。亦即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而对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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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房屋分割问题需要解决,请问离婚管辖 涉及房屋分割,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管辖区的管辖有几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丶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管辖: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其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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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
如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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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涉及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管辖怎么确认,谁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本案管辖权的认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和不同意见:案由是居间合同,还是合伙关系抑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合同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
  对于合同关系,一种意见认为,尤华良与石耀初是共同承建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且进行了分工,两人的法律关系可以作为一般合伙关系来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就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形式上来看,尤华良与石耀初似乎符合合伙关系,但实际上尤华良并未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具体事项,他只是凭借熟悉无锡当地的各种信息和关系帮助石耀初在无锡寻找工程项目,积极协助石耀初与他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华良的行为更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对于居间合同履行地,一种意见认为,居间行为是尤华良协助石耀初与盐城四建公司就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达成工程分包协议,并且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各种手续和竣工验收等事项,因此尤华良的居间行为地应为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所在地,所以居间合同实际履行地应为居间行为地即欧特公司医疗的厂房建设工程所在地。另一种意见认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作为该行为的实施地,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并以此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为居间合同,付款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居间人所在地。下文对此展开逐一分析、论述。
  
一、关于合同关系的性质
  从合作约定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形式上来看,尤华良与石耀初是因共同承建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产生的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关。但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的纠纷,[1]尤华良与石耀初之间并非此种关系,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又称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努力促成合同成立,但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2]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通过听证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是由盐城四建公司承建,盐城四建公司又与尤华良和石耀初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但是尤华良与石耀初在合作约定书中对两人的分工作了明确约定,尤华良只是负责办理前期的各种手续和竣工验收,石耀初负责工程投资、现场施工等,特别是约定了两人与盐城四建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中的全部内容由石耀初负责,与尤华良无关,并且以工程总造价的固定分成的形式由石耀初付给尤华良居间活动的报酬。因此,从涉及的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来看,尤华良对于该工程并没有直接参与施工建设,只是起到协助石耀初与盐城四建公司达成分包协议的居间作用,并获取相应报酬,该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尤华良与石耀初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居间合同关系。[3]
  
二、关于付款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
  尤华良与石耀初就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的报酬费用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有在场证人予以证实(但没有看到付款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从尤华良提供的付款协议来看,内容只有短短的六行且不足百余字,按照常理该协议内容应该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形成的,但是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就其中部分内容(余款在工程审计后一次性付清。如乙方违约,双方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该处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系书写环境及书写条件变化的结果。尤华良亦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对这一不符合常理的现象予以证实,可以推断鉴定内容有后期擅自添加之嫌疑,并且石耀初也一直坚持该观点。所以,对协议约定管辖内容,法院不予认可,本案的管辖权不能依据该条款来确定。
  
三、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问题
  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居间行为。通常居间人完成该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一般不是固定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往往会在不同时间、在不同地点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不能以某一地点作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司法实践中,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为妥。本案尤华良的居间行为是积极协助石耀初与盐城四建公司就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达成工程分包协议并获取酬金,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尤华良的所在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镇。该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应撤销原审移送管辖的裁定,本案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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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舅舅现在和我舅妈都在外地,二人想要离婚,起诉到法院了,涉外诉讼管辖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
(1)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即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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