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了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责任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1千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即交强险赔偿分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和无则两种情况,有责时交强险赔偿最高额为12.2万元,无责时交强险赔偿最高额为121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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