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怎么收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诉讼离婚案件每件缴纳十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照1%缴纳,实践中各地略有不同,
一般来说,在夫妻财产比较少时,诉讼费约为300元至500。原当财产总额超出1万元时,在此基础上加收超出部分的1%,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缴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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