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指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指是未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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