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的约定,
一,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做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的。从法律上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并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已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做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谈房产等不动产约定由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同样是一种证据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随提离婚,随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
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的手段,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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