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掌握不尽一致,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通常头部受伤,6个月后鉴定,腿部等受伤3个月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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