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要保全车辆,需要在拿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起诉保全车辆,否则,车辆就被开走,之后就有找不到车辆,即便保全也不能拍卖,没有任何办法的境地。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