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里可以看出代位继承的需晚辈直系血亲,何为直系血亲?通俗点讲,就是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父子、母子这些都算是直系血亲,而养子女和继子女是在法律上叫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不是真正的血亲,本来整个继承法条文里的”子女“一词,如无特别说明都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但唯独在代位继承时,使用了”直系血亲“一词,可见法律是将养子女、继子女排除在代位继承之外的。因此没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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