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第四,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而对于拘留的话呢,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另外,对于取保候审还有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话,呢可以予以逮捕,但是,如果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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