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程序上,离婚有两种途径,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和财产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双方。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离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也应判决离婚。
所以如果要想通过诉讼离婚,应当向法院举证存在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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