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法,是对严重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此事的严厉惩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其在宣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将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因此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