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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吗

更新时间: 2019-12-18 10:29:14
音频内容: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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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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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设施地怎么转建设用地
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再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接着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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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可以用于非农建设吗?
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再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接着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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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200-2020),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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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律师回复]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
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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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宅基地并不属于农用地,而属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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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哪些程序?
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再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接着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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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设施农用地是什么,国有设施农用地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类是农用地,土地性质是国家所有。相对以一般耕地而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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