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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因法律有变,需要分情况把握,把握不准的建议聘请处理,以免错过诉讼时效。首先,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施行,诉讼时效已变为3年。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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