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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4-24 1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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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在每个人进行社会活动中难免会因为意气用事而发生口角争执或者暴力斗殴事件。这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允许出现的。那么,打架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按照当地执法部门的规定,若是发现有打架事件的发生,执法人员将会按照受伤情况进行依次处罚,其中构成重伤的责任人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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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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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派出所案子处理程序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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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破产案件适用程序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适用什么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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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报警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打架报警立案程序是在有关伤情的鉴定后,如果自己的伤情比较严重,那么当事人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有关部门,就是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上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导致的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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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审理行政抗诉案件程序问题的程序
[律师回复] 。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通知》认为,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还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通知》说,人民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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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报的治安案件处理程序是什么?
打架斗殴报的治安案件处理程序是: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对他人实施殴打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给予治安处罚,一般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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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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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反诉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61条又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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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刑事案件处理流程是什么?
打架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样就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等几个环节,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嫌疑人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之后由检察院起诉,法院根据故意伤害犯罪情节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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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诉轻伤案件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为:被害人向人民,由人民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海关走私案件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案程序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法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冻结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 为了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 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辩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认,辩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辩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通缉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应当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抓获被通缉者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1、拘传 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其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海关缉私部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立即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四)继续盘问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盘问。确由必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至缉私局、缉私分局就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自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派出所之时起,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离婚案件的简易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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