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失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2、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地级市以上)手续(一个星期内);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及用票单位(个人)、时间、地点等;
3、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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