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合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这三种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及普通合伙人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某个或者全部合伙人就一部分或全部债务要求清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及认缴的出资额为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如果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有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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