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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能代替国家赔偿吗

更新时间: 2019-12-26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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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不是一回事,两者并不相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引发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所引起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特定的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适用的标准范围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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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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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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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可以用假代替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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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朋友他们单位现在是国庆节加班期间,老板想要让他们调休,国庆加班能否调休代替加班费用
[律师回复] 国庆节放假期间,其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费,不可以安排补休;其余是休息日或者调休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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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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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能用物资代替吗,可以代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的时候,一定会爆发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战,有的人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那么可以用财产来折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扶养费,在双方那个协商后可以用财产折抵抚养费如果是诉讼离婚,对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用财产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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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中的代替考试是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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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中,什么是代替考试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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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有补偿吗,补休能代替年休假吗
法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补休也可以能代替年休假,可以推到以后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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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可以代替年休假吗
补休是不能代替年休假的,而休产假、婚假与年休假也不冲突,不能冲抵。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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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代替被害人委托律师代替出庭辩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不过,被害人的身份仍然具有双重性,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还是证人。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害人出庭是有深远意义的。 首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当庭与被告人对质,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客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使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找准法律关系,正确定罪量刑,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使其尽快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减少或杜绝缠讼和的比率,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再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漏洞,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最后,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使剧场化了的法庭成为民众亲近司法、走进司法的普法课堂,活生生的案例会教其努力提高法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也可以激扬其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的勇气,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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