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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赠与人在穷困状态下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赋予赠与人在穷困之际,不论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还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受赠人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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