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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除非发生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例如因受害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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