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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更新时间: 2021-04-23 09: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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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属于刑事犯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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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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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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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证据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的处罚问题;第
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
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第
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第
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由人民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
第二条、
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同时审判。第
七,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所在地”是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
八,死亡补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要选定受诉,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受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在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第
九,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
十,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减少的误工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一,住宿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一般按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非得行医事件的受害人,在事件受害人死亡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向有关部门报案吧,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还有责任的归责问题,如果是那个“医生”的责任,可以以非法行医罪他。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举报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具体到非法行医罪所需要的证据,就是指完整、确实充分地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哪些材料。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其证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证据
2、非法地、经常性地、以行医为职业地对他人进行诊疗活动的证据
3、达到或者超过“情节严重”以上后果的证据,包括:
(1)造成就诊人员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传染病传染、流行病流行或者其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
(4)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行为人故意非法行医的证据。
以上证据都必须经过查实,并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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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证据需要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行医罪证据需要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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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的处罚问题;第
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
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第
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第
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由人民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
第二条、
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同时审判。第
七,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所在地”是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
八,死亡补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要选定受诉,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受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在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第
九,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
十,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减少的误工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一,住宿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一般按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非得行医事件的受害人,在事件受害人死亡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向有关部门报案吧,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还有责任的归责问题,如果是那个“医生”的责任,可以以非法行医罪他。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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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移送公安机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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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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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医疗事故需要哪些证据?
非法行医发生医疗事故需要的证据包括鉴定的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还有物证和书证等,都是医疗事故发生之后的证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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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哪些证据算非法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证据算非法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所谓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却颇有争议。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全盘否定说。认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因而主张一概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主要是“毒树之果”的理论,认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侵犯,破坏法制。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有句名言:“必须遵守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第二种观点为真是肯定说。认为非法证据只要是查证属实的就具有证据资格,主张把非法手段(毒树)和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毒树之果)区分开来。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就是这个观点的坚定支持者,他曾说过:“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说。即:一方面认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把非法证据完全排除。可以把非法证据看作证据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第四种观点为利益权衡说。认为非法证据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证据,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重大安全的案件,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也可以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二、哪些证据属于非法数据?
1.以刑讯、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和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实物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2.对于一性质严重的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要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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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行医需要哪些证据
认定非法行医需要的证据有行医使用的药品、针水、病历资料、录音录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等材料,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将根据犯罪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依旧不知道非法行医需要哪些证据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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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非法行医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非法行医罪处罚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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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的证据有哪些,非法营运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凡是与非法营运本案有关联的合法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证据的“三性”要求】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什么是非法行医?什么属于非法行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教一个问题:什么是非法行医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实习医生作患者的住院主管经治医生,让其给患者写病历、开处方且无上级医师指导。导致患者因小病而逝。此行为是否是非法行医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6条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院的所做所为,是否适336条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就实习医生而言,由于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所以该事故我认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就本案而看,医疗机构有向患者告知有关信息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而医院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造成了患者的人身伤亡,就这一点上说医院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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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建议收集以下关键证据来揭露非法行医:一是行为方未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的证据;二是权威机构出具的受害人身体损伤鉴定报告,证明医疗行为的影响;三是就诊票据、病例记录、现场照片等实证资料,证明受害人接受过非法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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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为什么不是非法行医,但是有的医院是非法行医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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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的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凡是与非法营运本案有关联的合法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证据的“三性”要求】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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