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仓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成立即生效,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附生效条件的情形除外。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