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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是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二者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等均有所不同。最大的区别就是,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前提要件必须是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寻衅滋事没有该项要求。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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