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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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