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一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一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二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自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规定期限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
其起算点,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在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就比较关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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