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若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同居生活则按照现行法律,双方仅成立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无需办理登记,双方可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先行协商,然后签订相应协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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