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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都有哪些

2020-01-07 09:56:00 735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00:00

1′10″

音频内容: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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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成都房屋买卖纠纷?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房屋买卖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人因为房屋买卖纠纷而遭受到困扰。律图的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如何处理成都房屋买卖纠纷?如果大家有这方面的疑惑,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接下来的相关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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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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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法律如何适用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途径关于农村房屋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进行此类房产买卖之际,卖方和买方必须具备相同村庄的居民身份,并且买方还需满足我国宅基地申请及使用权标准的严格要求;此外,农村房屋的出售行动还须得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与许可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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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妹妹和卖家在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签订的是一次付20万的定金,一个月内再付首款40万,剩下80万三个月付清。但是后来却被告知房子不卖了,现在我的妹妹要求房东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金,并且继续进行房屋买卖,请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罚则的适用?
[律师回复]
一、定金的分类
关于定金的类型,学说上有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之分。
证约定金,是指定金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针对口头合同的。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特约定金在交付后主合同才成立,这种定金的作用是把主合同从诺成合同约定为实践合同。
立约定金,是担保成立本约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权而交付的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定金,则是指在给付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受定金罚则的制裁,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得到履行。
二、如何确定合同中定金的性质?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其中包括采用明确的“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的字样,也包括决定具体的适用情形,根据约定情形判断定金性质。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定金的性质作出约定,也未约定适用定金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即担保合同履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解约定金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为前提 。 此外,解约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来解除合同,实质上合同能否存续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了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导致交易不稳定,应当对解约定金的适用进行严格认定。综上,如当事人未对定金的性质作出特别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适用定金罚则为代价,一方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则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违约定金何时发生罚则效力?
违约定金的设立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并非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约定了违约定金的情况下,包括合同只约定了“定金”,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情况下,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方)不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其解除合同的代价。但是,在此情况下,也不代表 给付定金一方(守约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前所述,违约定金是为了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债务不履行又包括债务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几种情况。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定金当然发生罚则效力。在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违约定金罚则,则存在争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动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定金罚则是以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暗含的生效条件。如果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合同不存在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如果守约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则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既然如此,给付违约定金的守约方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解除合同,那是否意味着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适用条件和效果一致,二者没有区分的意义呢?虽然二者表面上同时出现“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这两个条件的重合,但并不意味着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可以划等号。
首先,触发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不同。解约定金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以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为条件,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以双倍返还定金,将合同解除。解约人可为任一方当事人,而无论其是否有过错。违约定金只能由守约方决定是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还是选择继续履行,法律并未赋予违约方选择主动适用定金罚则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解除合同的作用不同。约定解约定金的场合,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以此为代价解除合同;约定违约定金的场合,当事人要适用定金罚则则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在逻辑上,一个为目的,一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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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法律如何适用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交易双方须为本村村民,买方需满足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交易活动需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核准许可后生效。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农村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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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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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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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房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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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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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经济适用房购卖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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