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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不能等同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法院判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家庭“冷暴力”对对方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从情理上说,实施家庭“冷暴力”给予无过错方的对方以一定损害赔偿是应当的。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如果就家庭“冷暴力”是否应当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它的标准就只能是法律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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