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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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