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都有冲突,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
(四)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损,公司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甚至公司被吊销,都不可以作为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理由。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