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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以明确知晓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模式,实践中多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出现。一般夫妻间的吵架、偶尔的推搡、扔东西之类等较轻微的情形是达不到家暴标准的,法官也不会认可此类行为属于家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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