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时效的起算点是从约定还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是从借款的时间点开始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不存在时效问题,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
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诉讼时效还未起算,这时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权利之日起算。
第五,如果债务人(借款人)承认债权债务关系,表示愿意还款,或者作出了还款计划,或者其主动还款的,则表示其已经放弃了时效利益。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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