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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债权人要如何维护权益

更新时间: 2018-09-19 10:23:28
音频内容:

一、进行借贷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在借款时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杜绝恶意贷款。
二、进行借贷行为时,需留存交付凭证

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以下款项交付情况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

1、借贷发生的原因;

2、借贷发生时间;

3、借贷地点;

4、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5、款项流向等。 三、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四、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签订借贷协议 2.及时催收借款 3.运用法律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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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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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 一、进行借贷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在借款时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杜绝恶意贷款。另外为了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还会找有一些收入稳定或信誉较好的人作担保。作为担保人,也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否则,在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进行借贷行为时,需留存交付凭证 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以下款项交付情况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 1、借贷发生的原因; 2、借贷发生时间; 3、借贷地点; 4、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5、款项流向等。 当纠纷发生之后,出借人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 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 一、进行借贷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在借款时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杜绝恶意贷款。另外为了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还会找有一些收入稳定或信誉较好的人作担保。作为担保人,也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否则,在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进行借贷行为时,需留存交付凭证 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以下款项交付情况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 1、借贷发生的原因; 2、借贷发生时间; 3、借贷地点; 4、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5、款项流向等。 当纠纷发生之后,出借人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 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何维护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 一、进行借贷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在借款时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杜绝恶意贷款。另外为了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还会找有一些收入稳定或信誉较好的人作担保。作为担保人,也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否则,在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进行借贷行为时,需留存交付凭证 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以下款项交付情况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 1、借贷发生的原因; 2、借贷发生时间; 3、借贷地点; 4、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5、款项流向等。 当纠纷发生之后,出借人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 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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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维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维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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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债权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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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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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怎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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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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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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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中债权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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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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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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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有权维护权益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家有权维护权益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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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本来海西小有钱的一个商家 最近很多人找我借钱我现在用钱了请问 海西债权人权益保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实体,其各项经济制度对社会其他经济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产生着很大的影响。海西债权人权益保护如何维护如下资料:我国2006年新实施的公司法,通过各种制度的构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受现代公司法律制度股权本位思想的影响,对经济活动的另一重要参与者—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相对比较薄弱。公司法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厚此薄彼”的制度设计,不符合现代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为了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在具体的权利设置和程序设 计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除引言、结语、致谢外,正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概述部分,共分为三节。第一节,
首先引用了网页中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第三卷第十三篇、第十四篇关于债的概念和债的分类的规定,
其次介绍了近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中国法学界关于债的分类的通说,
最后引用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概念的界定,进而引出公司债权人的概念。第二节,主要讲述国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制度。
首先介绍了英美德法等国立法在公司的设立、存续、消灭各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保护,讨论了美德日法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及法德两国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赋予债权人的特定权利;
其次介绍了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关注,英美法德分别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制度设计;
最后分析了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成功模式----日德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分别分析了日本主银行制度和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优势。第三节,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进行分析,
首先提出问题为何要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通过列举现实中存在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讨论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必要性,进而又分析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和作用。 第二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在公司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介绍了传统的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分别指出了“三原则”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不足之处。第二节,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介绍了这一原则的概念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第三节,债权优于股权原则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介绍了这一原则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并提出了在立法上对这一原则的完善建议。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新《公司法》第174—第176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为了进一步保护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从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赋予债权人公司合并无效之诉权几方面对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对于分立公司的债权人应赋予以下几种权利:担保或清偿请求权、分立异议权、提起公司分立无效的诉权。第二节,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为了防止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下权利:请求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第三节,一人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节介绍了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的五项风险防范机制,另外提出了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状考查,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注册资本制度上分别不同的公司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制,新《公司法》第26条、59条、81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规定,大大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门槛,抛弃了单纯依靠高注册资本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严格法定资本制。第二节,新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0条3款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制度,但这一制度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第三节,增加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具体的表明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第四节,增加了清算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206条仅仅规定了清算组的行政责任,债权人无法引用该条法律规定以清算组的成员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作用层面来说实际意义不大。 第五章,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共分为三节。分别从降低非货币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明确规定公司越权行为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几方面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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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吗?借贷中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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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消费者权益维护机构是如何维护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都有哪些呢 1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保护动因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消费者权益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 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 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3保护意义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漫画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4保护机构 机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组织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5保护措施 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也在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消费者方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生产者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有了消费才会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去组织生产,才会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消费者是生产者的“衣食父母”,没有消费者的“ 货币投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失去意义,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也就不复存在。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与生产者有共同的需要和利益。 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的一部分,生产者不是生活在另一个孤立的世界里,制造家用电器的也希望在市场上能购买到称心如意的鞋帽,制造鞋帽的到饭店里用餐,也盼望受到热情周到的接待。生产者如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 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方式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企业要时刻面向市场。消费群体的需求,构成了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需求,就是要不断向市场推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不是产品没有市场,而是市场上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没有疲软的消费,只有疲软的商品。中国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有效供给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开发。市场上出现的供过于求,是相对于产品的现行价格、品种而言的。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在消费方式方面的变化满足消费水平提高后的需求甚至是潜在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可以消费,拉动内需。从消费人群、消费空间来说,我们不能只看到城镇居民的需求,要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占我国人口72%的农民消费者,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开拓农村市场,不能只是把适合城市消费者的产品送到农村去,要注意适应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和需求结构的变化,使产品设计和功能定位符合农民的需要和购买力水平,并切实加强农村营销和售后服务工作。 2、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广大企业对来自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以及来自市场反馈的信息要非常重视,认真分析这些信息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满意的程度和企业的信誉。许多企业建立起完善、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充实计算机用户档案管理和维修网点,配备车辆、通讯手段和维修设备等硬件,加强维修网点规章制度等软件方面管理,使许多消费品维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满足消费需求企业经营管理念的变化 发展阶段产品质量与用户需求的关系经营观念 以生产为中心产品发展<消费需求企业主导,生产什么就卖什么 以产品为中心产品质量=消费需求保证质量符合标准,加强推销 以用户为中心产品质量>消费需求用户至上,让消费者满意 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假冒伪劣产品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品牌的“三无”产品成本低、质量差,但由于销售价格一般比较低等原因,往往误导一些消费者,而这些产品往往存在着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隐患。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宣传我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知名度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名优产品,购买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质量可靠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对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调查取证,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假冒严重的产品,企业要设立打假队伍,协同执法部门深入打假。 4、时刻想到自己也是消费者,下道工序就是“ 用户”。生产者要牢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点是提高质量,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要在职工中持久地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使每一个职工都理解为什么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什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需要,从自己做起,做好本职工作。每一道工序都要严格质量控制,做到下道工序满意。经过层层严把质量关,出厂产品要百分之百合格,最终做到消费者满意。要把消费者满意和满意程度作为企业产品质量的最高标准。 部门方面 建立规范有序的商品流通、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无论从主观愿望还是从客观现实的要求来讲,都是商品流通部门要长期追求的目标。 1、通过对商品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品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作为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企业,必须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置于首位,树立消费者 第一、商品与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经常虚心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不断检查和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流通企业及时解决与消费者的纠纷。例如,有的国有流通企业明确规定,商品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赔可不赔的以赔为主,一时分不清责任的以企业为主,从而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质量检查,实行监督。每个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货时都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凡是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尤其是不能进入大中城市大中型零售商店的柜台。对不合格的和假冒伪劣商品,除了公开曝光以外,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如退货、停止进货、停止经营该类商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还公开销毁,以确保消费者利益。 3、开展“清柜台”和“百城万店无假货” 活动,净化零售市场。这项 活动旨在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流通秩序,涉及全国成百上千家大中型零售商店,范围广、影响大。其内容已相关法律不仅仅是防假、打假,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更重要的是已成为树立流通企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创建行业文明新风的“民心工程”。 4、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消费。在商品流通领域,除了通过不断地打击与清除假冒伪劣商品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外,还应当从正面宣传和推广入手,推广介绍名优产品,尤其是国产名优品牌,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5、实行先行负责制。实行不满意就退货,以及部分商品实行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制度以及联清、联退、联换、联修和联合经营,不仅国有商业信誉增强,服务质量提高,而且实实在在地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把保护消费者利益落到了实处。 6、规范大中型零售商店的经营行为。大中城市的大中型零售商店,尤其是国有商店,以其特有地位,一直是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重点。有的国有大中型零售商店出租柜台,部分租赁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但失于管理、监督,而且还损害了国有企业的信誉。只有禁止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严格规范引厂进店等联营、联销形式,才能堵住利用国有商业的窗口消费者利益的渠道,维护国有商店的信誉。大中型商店是商品流通领域的一个重要阵地,一定要高度珍惜,还要经营好,利用好。大商场不能只是充当物业管理者,而要扮演实实在在的商品经营者,名牌信誉的创造者,优秀管理经验的输出者。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6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 (一)概述 《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 《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 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 1、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具有慰抚的性质。 3、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回复] 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四、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五、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主张债权时,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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