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实质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是有考验期。根据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时间的长短具体如下规定:
1、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所谓假释宣告之日,是指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之日,从改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
同时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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