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为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