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公司在举债阶段,要审核债务产生的合法性、合理性、必然性,对公司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债务资金,公司又能够消化并按期偿付的债务资金,方可接纳。债务资金进入公司后,要规范核算,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科学安排“债务”的前途:积极清偿债务。债务的清偿严格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进行偿还,不论是债务种类、金额还是约定的结算期限,公司主动安排资金,及时还债,尽可能的节省债务资金流通产生的成本与费用。
由此可知,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效果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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