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直以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是受到各级政府重视的难点问题,这其中当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用工一方不能守法履约,但是也应当看到农民工一方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情况。因为农民工无法在申诉的同时提供能够证明用工事实及欠薪数额的有效证据,致使仲裁与检查大队感觉棘手,农民工欠薪事实发生前就已经意识到潜在风险、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其次,农民工欠薪不一定都属于劳动局处理。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劳动监察大队,都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大部分农民工与用工主体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在出现欠薪时,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