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一般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6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即起诉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间的起算时间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视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为起算点;
2、以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为起算点;
3、以伤势确诊之日为起算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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