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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小学生互相打闹出了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更新时间: 2021-03-08 16:07:31
音频内容:

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该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内,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于雷和被告果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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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课余时间嬉戏导致身体损伤,校方未尽责任时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学生是否成年,若在校内被同龄同学伤害,赔偿责任由施暴者承担。但如学校未履行防范和保障义务,则需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施暴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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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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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摔断门牙,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意外是孩子课间玩耍引起,学校没有过错,与学校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孩子还是要从平时教育做起,家长和学校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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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补课合法吗
第一,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机构为学生补课的,违反教育部门规定;第二,非义务教育机构在周末为学生补课的,不违反教育部门规定;第三,学生接受补课的,不论是义务教育机构还是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的补课服务,都不算违反教育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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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校课间嬉闹时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学生在校课间嬉闹时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
【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分歧】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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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组织补课,课程与上课相接,但是收费补课,违法违规吗?
[律师回复]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第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第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形。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要从重处罚。第
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根据《处理办法》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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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区别对待的,比如说,如果未成年人在下课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疏忽的,也就是有一定过错情况之下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对于受伤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些其他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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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课间教室里相互碰撞受伤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道具体情况,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这类问题本身是有争议的)[案情]张某与樊某系某小学三年级怠耽糙甘孬仿茬湿长溅学生,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课间休息时,张某与樊某一起做斗鸡游戏。游戏规则是:参与游戏者单脚,用手抱住另一个脚,相互用各自的身体任何部位碰撞对方,双脚着地者为输。在斗鸡游戏过程中,张某倒地,造成左上肢骨折。张某向提讼,要求樊某的父母与学校赔偿损失。[分歧]针对本案,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斗鸡游戏的过程就是参与游戏的双方按照规则相互碰撞的过程,由于为单脚,不易保持身体平衡,在运动过程中,极可能造成游戏参与者身体倒地。也就是说,参与游戏的任何一方倒地甚至受伤,是游戏本身决定的。张在游戏过程中倒地受伤,既无樊某行为的故意,也无樊某行为的过失,同时与学校管理无因果关系。所以,樊某与学校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斗鸡游戏对未成年人来说,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张某的损害结果与张某和樊某双方选择的游戏有关,应当由张某与樊某的监护人即他们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课间休息时间,是教师和学生休息自我调节放松时间,时间短,学生偶尔进行即始即止的斗鸡游戏,学校是不可能注意得到的,更不可能知晓游戏的危险性的存在。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斗鸡游戏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与樊某存在选择不当的问题。作为学校,应当阻止学生做斗鸡游戏,或者限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张某与樊某在课间休息时做斗鸡游戏,张某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学校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所以,张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樊某父母,学校和张某父母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只对被监护人在可能属于自己管控的范围内进行督促管理。一旦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管理,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管理,监护人就暂时将监护管理的义务转移到了接受委托的他人。因此,张某在校期间,因做游戏致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评析]笔者原则同意
第三种意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权作为一种亲权,既不能根据合同而转移,也不因学校接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而丧失,其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抚养,教育,以及社会的其他方方面面。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监护人适用归责原则的复杂性。在审判实践中,对监护人承担责任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兼公平原则来进行确定。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尽了监护职责的,按公平原则适当承担责任。张某和樊某在校期间做斗鸡游戏,造成张某左上肢骨折,客观上,他们的父母是难以预料和不可管控的。也就是说,张某和樊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损害都不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问题,不应当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所以,应当依照公平原则,由樊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损害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应当负担与樊某的监护人相同的责任。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灌输其知识,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了实现教育的目标,学校同时还必须履行管理之职责。学校管理职责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仅限定于与学校教育活动有关的方面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履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阻止学生侵害他人利益等监督管理职责。学校只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因自身监督管理缺失的原因,对学生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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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学校补课违法吗?
如果是学校补课一般是违法的行为。国家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关于禁止假期上课的法律。但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寒假期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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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初中学生,上体育课两个小孩相互打闹,导致这个学生之前的旧摔伤复发,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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