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该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内,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于雷和被告果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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