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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销售区域内进行试驾而导致的事故,此时由于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而不能构成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可以按照一般侵权的法律规定要求试驾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是在经销区域内,经销商对交易环境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经销商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经销商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进行试驾的话,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若试驾者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试驾而造成交通事故的,那么试驾者应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来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在借用、租用等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应当适用于试驾的情形。同时由于试驾车辆一般均无牌照也未购买交强险,而无牌照且无交强险的车辆是不应该上路的,因此如果经销商允许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试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经销商应该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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